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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及扩大经营范围的批复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资二函[2001]11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呈报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增资、调整经营范围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18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奥的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大经营范围,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1年10月2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报告。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美元增加至3910万美元,本次新增的91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公司投资者的100%持股人伊顿公司在中国所投资企业的原始投入资金原值缴付。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按时缴付注册资本。 三、在原公司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一)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四、公司的原章程及历次修改除按2001年10月2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报告作相应变更外,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 请通知公司凭此批文到我部换领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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