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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批复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资二函[2001]12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外经贸委: 《关于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请示》(京经贸资字[2001]787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1年7月24日签署的公司合同修改协议书及章程修改协议书。 二、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如下: 1、在中国对电器、电子及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进行投资。 2、研究、开发、制造民用和工业用电子电器产品、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并在国内外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述两项内容待具体产品及项目确定后,按有关法律规定逐项另行报批)。 3、受所投资企业(包括乙方和/或合资公司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为其提供以下业务: (1)协助或代理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 (2)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或其零部件,并提供售后服务; (3)运输、仓储等综合性服务; (4)人才培训、市场开发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4、为其投资者甲方及乙方提供咨询服务。 5、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零部件和/或原材料出口。 6、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7、为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合资公司或甲方或乙方签有技术合作协议的国内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8、购买企业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以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 9、企业投产前或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乙方进口少量与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三、公司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改除上述所作相应变更外,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请通知公司来我部换领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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