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呈报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19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1年11月12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改案。 二、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是: (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缝制设备、自动贴片设备、电子设备领域进行投资。 (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人员、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市场开发、产品研究和开发; 4、协助与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三)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五)为其投资者及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三、公司的原章程及历次修改除按2001年11月12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改案作相应变更外,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 请通知公司凭此批文到我部换领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