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国电商发[2001]6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项目招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项目招标办法》 附件:

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项目招标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按照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通过综合评比,择优选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外经贸部管理体系网络化建设项目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招标的管理及决策。 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际电子商务管理司领导担任,常任委员为办公厅、计财司、监察局的有关领导,非常任委员为建设项目的主管及相关业务司局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领导。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理各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事务,对招标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国际电子商务管理司。 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发布招标和决标信息; 3.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组织招标组; 4.根据招标组的建议,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参考标底; 5.整理、初审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材料,向招标委员会推荐投标单位; 6.草拟评标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评标,向招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和授标建议; 7.决标后草拟授标通知书,组织与中标单位商签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 8.根据需要,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组由办公室、部计财司、监察局、建设项目的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出投标单位基本资格以外的要求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2.提出项目的业务与技术要求,具体包括: (1)项目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简介及具体业务流程要求; (2)根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项目拟运行网络及平台技术参数确定技术条件; (3)提出项目评标的定性与定量标准与条件。 3.充分听取电子商务中心在技术方面的意见; 4.具体办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等工作。 第七条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提供项目拟运行网络及平台的技术参数要求和数据接口要求。当其及下属单位不参加投标时,参加招标组工作。 投标单位基本资格 第八条办公室对申请或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办公室认定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可参加项目投标。 第九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a.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b.具有从事项目所需的资格认证或许可; c.经营状况及资信良好,具有筹集流动资金的渠道; d.具备实施建设项目的人、财、物、技术能力及规范的财务管理。 2.有承办相关项目的背景及经验,在相近规模的项目工作中表现出色; 3.拥有并可投入必要数量和等级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十条投标单位须提交本单位及相关合作伙伴的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复印件); 2.单位简介及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3.资格、资质证书和标准认证资料; 4.主要技术力量和人员技术等级情况;拟投入该建设项目的技术力量情况;现有可投入该建设项目的人力、设备情况; 5.近五年内承担的主要工作项目; 6.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由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别、内容和合作方式提出具体招标方式建议,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标书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建设项目简介; 5.投标书格式及附件; 6.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7.建设项目合同稿; 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书; 2.建设项目设计书; 3.建设项目预算明细表; 4.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5.项目技术组及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料; 6.投标企业声明与说明;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报资格预审材料,经办公室预审后,报招标委员会审议确定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由办公室组织招标组制作招标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 1.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经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2.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不明之处,可在答疑截止日之前书面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组织答疑。 3.投标单位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开标 1.办公室组织招标小组编制参考标底和评标办法,在开标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参考标底和评标办法报批后封存,开标后供评标使用,对外严格保密。 2.办公室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并通知投标单位代表自愿参加,当众开封、唱标。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按规定密封,或密封封口处未加盖公章; (2)与招标文件规定严重不符或擅自修改招标要求; (3)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没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况。 第十九条评标 1.开标后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标,按招标委员会批准的评标原则和办法,经定性分析、定量打分,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及预算报价、主要任务设计、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服务保证措施以及投标企业的资信等进行综合评比,根据评比结果,提出决标建议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2.评标过程中,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3.评标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决标和授标 1.招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和授标建议进行审议并决标; 2.决标后,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授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按招标单位中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后,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与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签订承办合同; 3.对未中标的投标单位,招标委员会不作解释; 4.在出现难以决标的特殊情况下,招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招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违规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招标工作应做到公正、公平,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对有关工作及会议内容保密,不得向投标单位透露没有对外公布的有关招标工作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其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中标无效,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赔偿损失: 1.弄虚作假,扰乱投标秩序; 2.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投标价格; 3.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 4.中标后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5.中标后不履行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