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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对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公路养路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01]7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和完善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更好地为中西部及边远贫困地区的育龄妇女提供及时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上门服务,决定对国家为中西部及边远地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装备的集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为一体且拥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使用许可证(样式附后)的多功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公路养路费。但上述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的,均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请遵照执行。 附件: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单位名称: 汽车型号及名称: 底盘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 证件编号:发证日期: 注: 1.此证只作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养路费的依据。 2.此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涂改、转让。 3.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立即上报。 4.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应专用,不得改变其内部结构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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