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农企发[200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外经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外经贸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指导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工作,农业部和外经贸部共同制订了《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就业压力、支持农业发展、带动小城镇建设、推动国家工业化、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目前,乡镇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临着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素质提高的迫切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要“支持引导乡镇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促进乡镇企业合理集聚、健康发展”。鼓励乡镇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地利用境外资金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推动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原则 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应立足于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达到产业升级的目的; 按照积极带动第一产业、优化提高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根据市场需求和乡镇企业的比较优势,在重点领域扩大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 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兴办涉农型、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外向型、环保节能型和资源利用型等利用外资项目; 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通过兼并、联合、出让股权、重组等形式,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把扩大出口创汇作为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重要目标之一,同时积极引进境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主要领域 (一)在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领域,鼓励乡镇企业开发和引进新的优良种畜、种禽、水产品和农作物品种并建立繁育和生产基地;鼓励乡镇企业开发和引进农药、肥料、农膜、农机具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乡镇企业开发和引进农产品保鲜、贮藏、干燥、加工等新技术。 (二)在工业领域,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兴办为国内外大型企业提供配套的企业,促进机械、电子、电气、汽车、化工等行业中配套产品的发展,建立行业内配套协作体系。 (三)在流通领域,通过利用外资,在乡镇企业中引入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按有关规定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网络营销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 (四)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建立设备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有利环保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企业,鼓励对非油气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回收利用。 (五)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开展技术创新,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举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一)主动协调加大对乡镇企业利用外资项目(企业)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推动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并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项目。 2.积极争取各级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对乡镇企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支持。 3.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项目和设在不发达地区的,依照我国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后,经申请批准,在今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积极协调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把扶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投资作为信贷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5.研究采用收购、出让、租赁、发行股票和上市等方式,扩大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方式和资金渠道。 (二)扩大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信息渠道,采用各种招商方式,推动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工作。 1.建立健全全国乡镇企业信息网络,健全现有的“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加强其招商引资功能。逐步在有关的商务网站中设立专门的乡镇企业平台。 2.编制乡镇企业对外招商目录,加大乡镇企业对外宣传力度。组织有一定资金基础的乡镇企业到境外吸收人才,引进技术。对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乡镇企业,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在境外举办专门的招商引资活动。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安排—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乡镇企业的对外招商活动。 3.发挥乡镇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比较优势。通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在产品配套协作方面的洽谈会或交易会等方式,扩大合作,加强交流。 4.推动各级乡镇企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同境外中小企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联系,加强其为乡镇企业的服务功能。 5.发挥我国各驻外使馆经商机构的作用,对外商与乡镇企业的合作给予积极协作与支持。 (三)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集聚现有的企业。总结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经验,在乡镇企业科技园区和工业小区中进行推广。 (四)鼓励乡镇企业在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领域利用外资,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的区位和资源优势,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布局。 1.乡镇企业利用外资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和保鲜,其产品出口在申请银行信贷、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分配出口配额、参加出口招标等方面与国有外贸公司和其他生产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兴办国家鼓励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进口的属于配额、登记管理的设备、原材料在计划上予以支持。 (五)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开展技术创新。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开展技术创新的,享受以下政策: 1.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建立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研发机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技术研究开发的,实行自获利年度起两年所得税免征,三年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 2.乡镇企业利用外商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可以技术入股,技术入股所占比例按具体情况可适当放宽。 3.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逐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