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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品种的说明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药监市函[2001]1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药品管理法》,根据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76号)规定,部分处方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广告。现将该文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做如下说明: 一、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 1、喹诺酮类药 2、抗真菌类药 3、抗病毒类药 4、抗结核病类药 5、磺胺类药 6、其他化学及天然抗菌类药 二、激素类处方药 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2、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3、子宫收缩药及抗生育类药 4、胰腺激素及其他调节血糖类药 5、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类药 6、雄性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 7、垂体激素类药 三、用于治疗心绞痛、高血压、肝炎、糖尿病的处方药,无论其使用说明书是否同时标示其它适应症,只要其中标示有以上适应症的,均不得受理大众媒介的广告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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