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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农农发[20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员会、局)、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斯两国政府于2001年2月12日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上述协定于2001年4月13日起生效。 现将上述协定副本印发你们,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协定的规定,对从斯洛伐克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斯洛伐克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实施检疫。请农业、外贸部门的有关单位在与斯洛伐克方面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按照上述协定提出的检疫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略)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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