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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18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10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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