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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


【颁发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请示》(陕公法发〔200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因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使用《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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