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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1]第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经营者生产、经销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有损国家主权等违法内容的物品,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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