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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外经贸部、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具体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本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就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3000吨和493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2000年上述物质实际进口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2001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实际需求于2001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以确保不突破总量,达到逐年减少消费总量的目标。 三、根据1995年以来各外贸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及经营能力,确定2001年各有关外贸企业的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优先分配给2000年有进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四、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 │序号│ 物质 │进口配额│年初分配数量│ 9月份分配│ │││(吨)│(吨)注1 │数量(吨)注2 │ ├──┼────────────┼────┼──────┼──────┤ │1 │CFC-11│2500│1700│800 │ ├──┼────────────┼────┼──────┼──────┤ │2 │CFC-12│400 │280 │120 │ ├──┼────────────┼────┼──────┼──────┤ │3 │CFC-114和CFC-115│100 │70│30│ ├──┼────────────┼────┼──────┼──────┤ │4 │1,1,1-三氯乙烷│4930│3400│1530│ └──┴────────────┴────┴──────┴──────┘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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