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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1年滤棒丝束卷烟纸烟用香精香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全国烟草质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卷烟材料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卷烟材料质量水平的提高,满足卷烟工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调整产品结构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现将2001年滤棒、丝束、卷烟纸和烟用香精香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2000年全国烟草质量工作,贯彻落实烟草行业首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对滤棒、丝束、卷烟纸、烟用香精香料四类卷烟材料质量监督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科学公正,加强监督的有效性。 二、2001年国家局将对滤棒和丝束产品分别安排一次全国性统检。卷烟纸和烟用香精香料产品由国家局分别组织1-2次全国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安排另行发文。统检和抽查的范围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滤棒、丝束、卷烟纸和烟用香精香料的生产企业和定点供应单位。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一。 三、承检单位为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具备滤棒、丝束、卷烟纸、烟用香精香料承检能力的国家局授权的省级烟草质检站。检验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四、统检抽样工作由各省级质检站负责,并应严格执行抽样程序,认真填写抽样卡,按期将样品及该产品的订货合同或供需质量协议书(复印件)送至承检单位。各生产企业不得直接送样。抽样地点主要为各卷烟企业仓库,因特殊原因也可在相应的生产企业仓库,并应抽取出厂三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五、统检工作应在所规定的季度内完成,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报送该类产品的综合分析报告及统检结果汇总表。 六、统检样品费由生产企业承担,检测费由所在省局负责解决。收费标准暂参照国家局烟价[1992]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滤棒、丝束、卷烟纸、烟用香精香料和卷烟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大该类产品标准的实施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八、进一步加强对卷烟材料质量监督后处理的力度,坚持“扶优治劣”的原则。国家局将及时向行业内外公布检查结果,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进入烟草交易市场,并责令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对其企业负责人还要专门进行质量教育培训。 九、请各省级局(公司)对卷烟材料质量监督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总结2000年上述产品质量状况的基础上,切实抓好2001年卷烟材料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省卷烟生产经营状况和本省卷烟材料的重点,制定本省的卷烟材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抓好落实,加强指导,做好质量分析,把好质量关,为卷烟生产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服务。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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