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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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