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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文字号】 国检验联[200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品,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我国是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近年来,我出口该类商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出口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安全质量事故,直接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 为提高我国该类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该类商品出口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必须符合《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SN/T0761-1999)要求。 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报验、检验及监督管理、出据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法定检验目录
┌──────────┬───────────────────────┐ │ HS编码 │ 商品名称 │ ├──────────┼───────────────────────┤ │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 ├──────────┼───────────────────────┤ │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 ├──────────┼───────────────────────┤ │96133000│台式打火机│ ├──────────┼───────────────────────┤ │96138000│其它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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