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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管理系统》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2000]外经贸管出函字第3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积极推进出口商品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监控,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机制,外经贸部贸管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合作开发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该系统运行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该系统实现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的及时报送和相关信息的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配额二次分配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启用《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出口商品配额下达数据和二次分配数据通过该系统输入和传送。 以上所称“出口商品”指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含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商品)。三资企业出口商品、实行招标和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外设限纺织品除外。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第9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 (三)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输入并锁定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各有关单位按此名单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 二、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数据的报送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需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向外经贸部报送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在报送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的同时,需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的书面文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审核备案,并抄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电子商务中心。 (三)为保证各许可证发证机关许可证签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按时报送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文件。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时间报送二次分配数据的,外经贸部禁止许可证机关签发出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三、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方案的审核和反馈 (一)外经贸部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反馈有关单位。对未按《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二次分配的,外经贸部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对原二次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在报送书面调整文件的同时,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重新报送电子数据。 (二)为保证各单位报送的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与书面文件完全一致,各单位需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打印功能打印二次分配方案,经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对各地报送的配额二次分配书面文件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数据不一致,按照临时调整配额数据问题处理,电子商务中心通知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在接到电子商务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电子商务中心。 (三)各许可证发证机关根据经外经贸部审核无误的各地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方案签发出口许可证。对违规签发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一)《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为外经贸部在外经贸专用网上开发的应用系统,使用本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硬件环境。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该系统中分别拥有独立的帐户和密码,在初次使用该系统时需输入各自的帐号和初始密码。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由专人严格管理系统密码、并不定期更换系统密码,具体要求见本通知附件。 (二)为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委派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书面通知电子商务中心。 (三)电子商务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并对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该系统使用及维护人员进行培训,有关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硬件配置要求,请参阅本通知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说明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是为省、市外经贸厅(委、局)计划(配额)管理部门向外经贸部传送配额二次分配数据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省市外经贸厅(委、局)也可以通过本系统查询到本省、市配额的使用情况(如领证情况、海关核销情况等等)。 本系统与目前各发证机关使用的许可证发证系统相互独立,尚未达到配额数据共享。因此,现阶段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仍然需要在许可证发证系统中输入配额数据。下一步,发证机关将逐步更新许可证发证系统。在新发证系统启用后,各发证机关将不再输入配额数据,发证时所用配额数据将直接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中调用,通过各省市外经贸厅(委、局)使用《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输入的配额数据控制各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出口许可证,从而达到配额集中管理的目的。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是基于INTERNET技术开发的应用系统,应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登入系统用户名称和口令的保管,必须由专人使用系统,保管口令。各省、市外经贸厅(委、局)登入系统的用户名称和口令请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办公自动化部王辉领取,联系电话010—65129172。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是新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在功能上和用户友好程度上还需要进—步完善,诚望各单位在使用时,遇到问题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在新版本中加以改进。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办公自动化部
附件二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二次分配输入、审核用户)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980号)的要求,各地外经贸厅(委)需要将配额二次分配、调整方案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报送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为了方便配额主管部门及时准确的将配额数据传送到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发了《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管理系统》,各配额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本系统通过外经贸专用网直接将数据传送到外经贸部。 一、系统基本的运行环境为 1.一台微机,型号为586以上 2.WIN9x操作系统 3.IE或NETSCAPE浏览器软件 4.专线或拨号登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二、系统用户分类 1.系统用户分为两类:配额—次分配用户,配额二次分配用户。 2.—次分配用户分为两级:输入用户、核查用户,输入用户按照批文将一分数据输入系统以后,由核查用户审核,审核通过就成为正式有效数据。 3.二次分配用户分为三级:输入用户、核查用户、贸管司审核用户,输入用户录入二分数据后,由本级核查用户审核,审核通过报贸管司终审,最终审核通过成为正式有效数据。 三、使用《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各配额主管部门通过联网微机按照指定地址进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按照指定的用户名称和密码进入配额管理系统。 2.配额数据输入时,数据输入用户,可以进行配额数据的输入操作,对输入数据或审核未通过数据进行查询、修改和删除操作。数据核查用户可以对数据输入用户输入的数据进行查询、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数据为有效数据,数据输入和核查用户对有效数据都不能再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如果要对有效配额进行调整只能输入新的记录,输入负值可以削减配额,输入正值增加配额。例如,某省市要将A企业的20000公斤玉米配额中的10000公斤转给B企业,应首先为A企业输入新的配额记录—10000公斤,然后为B企业输入玉米配额10000公斤。 3.配额数据分全球设限配额、国家(地区)设限配额和全球加国家(地区)设限配额。对于全球加国家(地区)设限配额,全球配额中应当包含国家(地区)配额。如果为国家(地区)增加配额,全球配额也必须增加等量配额。例如,某省市为某企业增加对日水煮笋商品100吨,由于该商品为全球加(国家)地区受限商品,在输入配额时,首先为该企业输入对日配额100吨,然后再为该企业输入全球配额100吨。 4.配额数据输入页面数据项说明 ·商品名称:填入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大类名称 ·贸易方式:填入申领许可证时填报的贸易方式,如果不填写贸易方式,则表示该类商品不管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都要占用该类商品配额。 ·计划类别:此项不填写 ·出口企业:填入使用配额单位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配额数量:填入实际配额分配的数量,其计量单位以出口许可证发证目录为准,可参见商品名称项。 ·贸易国家:填入配额设限国家(地区)名称,如果该类商品为全球设限商品,则填入全球。 ·发证机关:填入企业使用该配额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名称。只有该发证机关才能够为企业办理出口许可证。 ·批文号:填入本省市下发本次配额分配文件的编号,限长度不超过15个汉字。 ·批文日期:填写下发本次配额分配文件的日期。 5.在系统中提供的数据查询为组合查询,操作者可以选择单一的数据项目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多个数据项进行组合条件的查询。在有%号的数据项也可以进行模糊查询,即输入主要查询字符,由%进行自动匹配,查询出操作者需要的内容。 6.系统查询出的内容可以通过本地微机连接的打印机打印出来,操作方法请参考浏览器使用方法。 四、系统操作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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