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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保婴丹”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北京晚报”发布的“保婴丹”药品广告,擅自更改经我局批准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给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造成威胁。 根据《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从即日起,收回“国药广审(文)第2000040377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该文号批准的药品广告停止发布,广告审查表于12月20日前送回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000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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