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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六条修正如下: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局长王众孚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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