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对日、美、德丙烯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丙烯酸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16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丙烯酸酯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特此公告。

2000年11月23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