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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全国人大热烈祝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相信通过这次会议,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定会出现新的局面。 近年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理大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加强基层建设、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是本世纪的最后一年,我们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战略目标。从明年开始,我国将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进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已经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今后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我们都要为实现这个宏伟蓝图竭尽自己的努力。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关,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希望大家通过自己的工作,为全面、顺利地完成第十个五年计划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为什么提出这个任务?因为我们要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目前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也才能建立起来。 我们要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情况是,从案件的立案到审理到执行,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涉不少。特别是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于有经济利益,审理起来往往很困难;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出路就在于改革。在于体制创新,真正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当然,这方面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且要通过改革,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更加巩固,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司法制度的改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司法改革还包括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全国人大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1991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996年又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这是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世界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现代审判制度的重要标志。在司法工作中还普遍存在重视实体法,而不重视诉讼法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按诉讼法办案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这些年来,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选任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等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已经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证据制度,也在积极进行改革的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我们强调在立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认识论来讲,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实践中来。法律的规定也一样,它既是行政执行和司法实践的依据,同时又要在行政执行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受到检验。正确的、符合实际的,就执行下去;不正确的、不符合实际的。就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这里我还想谈一谈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问题。各级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也是宪法规定的。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们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重要的不同点。因此,司法改革应当包括怎样使国家权力机关更加有效地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目的是督促法院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各地开展司法监督的经验后,提出了三条原则:第一。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第二,人大不代行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而是通过监督,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第三,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防止人大代表个人干涉审判独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该按这三条原则进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各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对法院、检察院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促进和支持。各级司法机关也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提出的关于司法工作或案件的质询、建议和意见应及时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个问题,关于司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任务也是十五大提出来的。1998年,根据中央的要求,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集中教育整顿情况的汇报时,我曾经说过,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当前,首先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的司法队伍总的是好的,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的。但确实有一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和司法不公的问题。甚至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人民群众是有意见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的思想、工作还没有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不仅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也是指导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方针。希望大家紧密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看看自己所做的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是不是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符合的就坚持,不符合的就纠正。同时要用“三个代表”的思想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克服特权思想,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基础建设,是队伍建设中的一个大问题。现在全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1万2千多个人民法庭,有80%以上的审判人员在基层工作,有90%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基层。因此,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在基层工作的法官,工作条件比较差、生活待遇不高、工作任务很重。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要关心和支持他们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中央号召全党都要加强学习。学习是多方面的。首先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的学习,同时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学习宪法和法律。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司法审判。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来执法,而不是立法。因此,法官更要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精通法律。现在法律很多,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38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不学习法律,就很难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所以,希望大家结合自己的审判工作实践对各项法律要学习,学习,再学习。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使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人民法官。 今天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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