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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2000年度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评价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2000年度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评价考核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届时,将按此《办法》评价考核2000年度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并兑现奖励。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烟草行业2000年度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评价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行业指导思想和“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行业工作重点,引导烟草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全行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省级局(公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水平,并据此考核各省级局(公司)。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对各省级局(公司)2000年度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评价考核及奖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考核及其奖励均以行业年度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所反映的各省级局(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对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评价实行计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指标按如下口径执行: 1、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均须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全部摊入成本,不允许有新的潜亏挂帐。 2、卷烟工商企业以当年实现利润消化以前年度亏损挂帐部分,视同当年实现利润。 3、卷烟工商企业要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新上项目必须在如下期限内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制丝线必须在投产后三个月以内;卷接包设备必须在投产后一个月以内。 4、对各种非正常生产经营的增利因素,如国家政策规定外的退、减税和各种补贴等,要从实现利润中剔除。 5、烟草工业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考核口径为:被兼并的企业,且其与母体企业合并后在整体上不亏损的,视同脱困;年内关停、转产或破产的企业,视同脱困。 6、其它有关指标均按国家现行财会制度和统计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 第六条卷烟限产压库的考核范围(即全年卷烟产量和年末卷烟工商库存)包括辖区内所有计划内烟厂(含地方烟厂)。 第七条国家局(总公司)经济运行司牵头负责对各省级局(公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水平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各省级公司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的否决指标,均需通过国家局(总公司)有关司、局确认。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九条经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鼓励奖。 1、全省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00分以上的。 2、全省经济效益水平工业或商业指标得分达到65分以上的。 第十条经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三等奖。 1、全省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10分以上,且工业和商业得分均不低于50分的。 2、全省经济效益水平工业或商业指标得分达到70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经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二等奖。 1、全省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20分以上,工业和商业得分均不低于55分。 2、全省经济效益水平工业或商业指标得分达到75分的。 第十二条经核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一等奖。全省经济效益水平总得分达到135分以上,工业和商业得分均不低于65分,且不得出现任何一项指标得分为0分的。 第十三条对不执行卷烟限产压库促销调度指令和国家局内销卷烟季度生产计划,盲目生产而造成全省内销卷烟产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季度超计划进度生产在5%以上的,或有1个以上季度超计划进度生产在5%以上,并相应超季末库存控制指标5%以上的,或年末超库存控制指标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烟草工业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目标没有实现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工业亏损户或亏损额同比增长或商业亏损户或亏损额同比增长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十六条经核定到下年度四月末未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95%(指2000年1月至2001年4月已交数占2000年全年应交数的百分比)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到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没有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的,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税金(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当年入库率低于95%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经核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全省所属工商企业年内发生累计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死亡两人以上(含两人)的伤亡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 2、全年全省卷烟产量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内销卷烟生产计划(追溯期为两年),一票否决。 3、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考核指标的,一票否决。 4、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经济案件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的,取消奖励资格;辖区内发生重大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责任案件,隐情不报,或有案不查的,取消奖励资格。 5、卷烟产品质量市场抽检超过二个(次)牌号不合格的,或卷烟产品质量统检合格率低于上年水平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五章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十九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省级局(公司),奖励的对象均为该省级局(公司)的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鼓励奖的奖励金为一万元;三等奖的奖励金为二万元;二等奖的奖励金为三万元;一等奖的奖励金为五万元。奖励金额为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后金额,奖励资金由国家局(总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两个及其以上获奖条件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以高得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局(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所属企业的考核及奖励办法,并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局(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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