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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植物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2000]外经贸管发第4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规范植物油进口秩序,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对外谈判中的有关承诺,外经贸部在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对植物油进口经营企业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一批植物油进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力和其他市场化标准,对植物油进口经营企业进行核定。核定公布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植物油进口业务。未经外经贸部核准公布的企业不得从事植物油的进口经营业务,加工贸易方式除外。 二、经核定公布的中央外经贸企业,其下属法人企业如确有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营能力的,由中央外经贸企业报外经贸部,经外经贸部核准备案公布后,可开展植物油的进口经营业务。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备案公布后可开展特区自用植物油的进口经营业务。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外经贸部备案公布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植物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继续有效。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四、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植物油仍按外经贸部《关于核准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分省区总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进函字第239号)的规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经外经贸部公布后,可开展植物油的边贸进口经营业务。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外经贸部备案公布的植物油边贸进口经营企业名单继续有效。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植物油,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外经贸部其他关于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发放植物油进口许可证、进口配置证明。无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作为对外成交单位,海关不予放行。 七、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公布的企业名单,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植物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 附件:

第一批植物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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