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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函[2000]3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00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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