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根据中韩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我国将对出口到韩国的低关税数量内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以下简称“出口证书”)管理。现根据外经贸部〔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出口证书”签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出口证书”管理的范围 1、品种范围:见附件。 2、数量范围:在“协议”规定数量范围内的对韩出口大蒜(上述品种),均需办理“出口证书”。 二、“出口证书”的办理 1、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出口企业在中标配额数量内,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商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向有关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证书”。 2、发证机构按照企业中标的数量,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核发“出口证书”的同时,应核发内容相同的“出口许可证”,并在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册“出口证书”号码。 3、对韩国出口大蒜的“出口证书”暂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山东省以外的企业一律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 三、“出口证书”的使用 1、“出口证书”需在中国和韩国两国的海关通关时使用。 2、“出口证书”第十四项“出口人签章”栏内由出口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使用。 3、出口企业在中国海关报关出运时,应向海关同时出具“出口证书”和“出口许可证”,并由海关在“出口证书”第十五项“海关监管签章”栏内签注盖章。 4、在中国海关报关后,出口企业应将“出口证书”第一联送达韩国进口商或代理商。韩国进口商或代理商凭此向韩国海关申报进口。 四、“出口证书”栏内内容的说明 1、“出口商”--应是对韩国出口大蒜配额的中标企业。 2、“出口证书号码”--发证机构核发时由计算机自动设定。 3、“合同号(日期)”--此栏共设置20个字符,每个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占一个字符,一个汉字占两个字符。由于日期要占用6个字符,所以合同号不应超过14个字符。 4、“出口年度”--对韩国出口大蒜以自然年度为配额年度,即2000年度配额是指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运抵韩国报送的数量。 5、“有效期至”--指货物运抵韩国报关的最后期限。货物必须在此日期前运抵韩国海关报关。 6、“商品代码”--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标准编码按实际情况确定,应与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一致。 7、“原产地”--此证书仅用于中国产大蒜对韩国出口,此栏均为中国 China。 8、“韩国进口商/韩国代理商”--指与中方企业签合同的韩国进口商或韩国代理商。 9、“装运地装运期目的地” (1)“装运地”为在中国出运报关的口岸,应与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一致。 (2)“装运期”指在中国海关报关出运的期限,只列出月份、年。如:X年X月或X年X月 ̄X月 (3)“目的地”均为韩国Korea。 10、“唛头包装件数及种类商品名称”--“商品名称”由系统根据商品编码自动提供。“唛头--包装件数及种类”可不填写。 11、“数量(公斤)”--此数量应准确,应与“出口许可证”一致。按规定中国海关验放时允许5%的溢短装,但在韩国海关验放时,将按此数量计算配额总量,溢装部分韩国将征收高关税,短装部分需等韩国海关向许可证局反馈数据,并由许可证局通知有关发证机构将未使用配额返回配额数据库后才能再签发“出口证书”。请各发证机构和出口企业注意。 12、“单价”--应填写FOB价并不得低于商会制定的协调价,对低于协调价的,发证机构均不予发证。 13、“总值”--由计算机自动计算确定。 14、“出口人签章”--应由本证书第一项出口商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5、“海关监管签章”--由装运出口口岸海关加盖验讫章。 16、“发证日期、地点及签发地”--为许可证签发日及签发地;“发证机构签章”处用红色印油加盖“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韩国出口大蒜专用章”(见〔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195号文)。 五、由于本《通知》内容涉及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的具体工作,请各收文单位将本《通知》内容通知到各有关出口企业。 附件: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