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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及外经贸部对韩国出口大蒜专用章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管招函字第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有关中央直属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我部印制了《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并刻制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韩国出口大蒜专用章”(共5枚,使用单位及印模见附件)。 《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专用章、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专用的1号章自2000年8月23日起正式启用。 其它印章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对韩国出口大蒜专用章使用单位及印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外经贸部对韩国出口大蒜专用章使用单位及印模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用章(略)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用章(1号章)(略)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用章(2号章)(略)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用章(3号章)(略)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用章(4号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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