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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三)[失效]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发[2000]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征询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意见,现将第三批可从事文艺、文化、社会类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的单位通告如下: 广州音像出版社、福建文艺音像出版社、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深圳公司、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中新音像出版社、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半岛音像出版社、峨眉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重庆音像出版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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