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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6号)--关于解除对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初级形状聚乙烯的暂停进口措施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合部公告[2000年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韩两国政府代表团经过友好协商,于2000年7月31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鉴于韩国政府对主要来自中国的大蒜征收高关税的保障措施做了实质性修改,中国政府决定,自2000年8月2日起,解除对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所实施的暂停进口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二000年第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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