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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资统进函字[2000]第4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登记商品的发证程序,防止倒买倒卖有关进口证明扰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的现象发生,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进口证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 二、进口证明证面第2项“申请进口企业”和第3项“代理进口企业”必须一致,且仅限于发证机关管辖地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 三、进口证明证面第10项“贸易方式”必须明确为“合资企业进口”、“合作企业进口”或“外资企业进口”。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口岸(天津、上海、广州、满洲里)就近进口,进口证明证面第11项“到货口岸”内容仅限于指定口岸。原则上不得批准企业从远离企业所在地的口岸进口汽车。特殊情况需报部批准。 请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和授权进口许可证发证部门认真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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