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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4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机和初级形状聚乙烯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护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中国政府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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