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你局“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商我部条法司,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部[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仍有效,目前,原则上仍不允许外商以非利润形式的人民币出资。外方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后的依法分配所得人民币和转股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再投资,在政策上应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你局“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商我部条法司,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部[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仍有效,目前,原则上仍不允许外商以非利润形式的人民币出资。外方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后的依法分配所得人民币和转股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再投资,在政策上应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