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明确邮政储蓄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宁银传[2000]2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代理收付款业务不属于储蓄业务。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办理代理收付款业务等代理性业务由各储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邮政储蓄机构作为储蓄机构,依此规定可以办理代理收付款业务,无需再由人民银行批准。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你行《关于明确邮政储蓄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宁银传[2000]2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代理收付款业务不属于储蓄业务。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办理代理收付款业务等代理性业务由各储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邮政储蓄机构作为储蓄机构,依此规定可以办理代理收付款业务,无需再由人民银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