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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自美国全境进口各种类型的小麦


【颁发部门】 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文字号】 农业部、对外经合部等公告第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美国小麦不对中国小麦生产造成任何威胁的前提下,从即日起允许自美国全境进口各种类型的小麦。有关要求如下: 一、美国输往中国的小麦,在出口前,美国官方检验检疫部门须对小麦进行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二、美国输往中国的小麦,如含有TCK,其孢子数量不得超过《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规定的数量。 三、在过渡期内,中美双方将开展TCK孢子允许量合作研究,如取得成果,今后将根据合作研究确定的孢子允许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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