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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同意来自德克萨斯州等地的柑桔在一定的检疫条件下输华


【颁发部门】 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文字号】 农业部、对外经合部等[第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在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国专家对美国佛罗里达、德克萨斯、亚利桑那和加利福尼亚州输华柑桔进行了预检,认为预检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从即日起同意来自德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佛罗里达州(目前仅限 Indian River,St.Lucie,Martin,Palm Beach,Collier,Hendry,Lee 7个县)、加利福尼亚州(目前仅限Fresno,Tulare,Kern,Madera,Ventura,Monterey 6个县)由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美国农业部共同指定的果园、承运人/包装厂、储藏库的柑桔在一定的检疫条件下输华。 关于进口的具体检疫要求和指定的果园、承运人/包装厂、储藏库名单请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咨询(http://WWW.ciq.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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