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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科发计字[2000]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选择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是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根据科技部、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23号),科技部与外经贸部对各地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综合评审。北京中关村科技园等16个国家高新区(见附件)总体发展迅速,软硬环境建设良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较快,基本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出口基地的条件,同意认定为第一批出口基地。 出口基地的建设将采取以地方政府为主,科技部、外经贸部联合推动的方式。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落实出口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信息快、机制活、人才多的有利条件,利用国家赋予园区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出口基地的建设。 附件: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名单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名单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 天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上海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黑龙江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苏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广东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陕西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大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厦门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青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深圳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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