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征询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意见,现将第二批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结果通告如下: 一、以下单位可以从事文艺、文化、社会类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 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北京东方影音公司、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南京音像出版社、陕西音像出版社、武汉音像出版社、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海南电子音像出版社、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黄河音像出版社、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上海音像公司、四川文艺音像出版 二、解放军音像出版社可以从事军事题材的文艺类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 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可以从事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文艺类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文化部
20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