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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字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商标案[20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工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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