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经贸委: 你委《关于对天津保税区中成立的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申请按国家对同类企业的涉外法规进行管理的请示》文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及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出口计划并向发证机关申领。 上述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天津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并出口自产产品。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国家限制的用于内销的原材料,应按照我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你委申报本企业年度进口计划,你委在我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指标内对区内企业进口计划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