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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商标申请书式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商标[2000]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规范新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确保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二期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计算机系统的识别,商品或服务名称应统一使用小3号字打印,两个商品或服务名称之间留一个字的空格。商品或服务名称填不下可加附页(附页格式见商标申请书计算机系统)。其他项目用4号字打印。 第50万号以后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只需填写商标注册号。 二、申请人章戳(签字)是指国内申请人(不含香港、澳门)加盖申请人章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一栏是个人姓名的,可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国外申请人、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只需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申请书上可以不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是指办理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的经办人签名,签名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三、各代理组织对于不规范、不具体或不明确的商品或服务,应在需补正的商品或服务处用标准删除符号修改,不得用涂改液、修改笔等覆盖,并将补正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填写在“截止章”后面。补正后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或改变原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商标图样不清晰或文字有误需要补正的,不得将申请书上的图样撕去或覆盖,只需将更正后的10张图样附来即可。 申请书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四、各代理组织在使用新书式的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馈,以确保顺利实现新旧书式的转换。

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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