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为减轻我纺织品对欧盟、美国出口时在进口国承担的进口关税负担,提高我出口产品竞争力,在充分研究进口国在税收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判例的基础上,经与德国有关管理部门磋商,德方已于1999年底来函确认对于进口货值中包含的我输欧盟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金,可不征收进口关税。德国有关当局已通知其各地海关遵照执行。 德国方面能够接受由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格式如附件),以证明进口货值中包含有中标金及中标价格。 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将上述情况通知各出口企业。请各签证机关在出口企业自愿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按照企业实际中标情况,对企业出具的统一格式的“证明信”进行审核盖章。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的“证明信”由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审核、盖章。请各管理部门将每份“证明信”留存一份,便于核查、统计。该“证明信”目前适用于出口目的国为德国的使用纺配中标配额的货物。 我部正在进一步与美国及欧盟其他成员国就中标金免征进口关税问题进行交涉,一旦有结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证明信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明信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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