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本企业已签定的有关《名录》中所列物质的进出口业务合同报送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3月31日之前将其合同履行完毕。 从2000年4月1日起,除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外,对《名录》中其他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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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代号│单位│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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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1400 │四氯化碳││千克│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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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100 │三氯氟甲烷│CFC-11│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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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CFC-12│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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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300 │三氯三氟乙烷│CFC-113 │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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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400.10│二氯四氟乙烷│CFC-114、115│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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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510 │氯三氟甲烷│CFC-13│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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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600.10│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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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600.10│溴三氟甲烷│halon-1301│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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