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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贵夫人”商标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商标管[996]4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收到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不良文化现象有关问题的请示》一件。现就函中请示的问题批复如下: 使用在美容院服务项目上的“贵夫人”商标是我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是鞍山市贵夫人美容美发中心,注册号为第761555号,有效期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5年8月13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贵夫人”一词是对妇女的尊称,属中性词汇,不宜视为不良文化现象予以清理整顿。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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