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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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