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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6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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