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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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