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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成都百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餐券广告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6]第2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都市百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餐券广告案”的紧急请示》(成工商发[1996]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成都百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费用印制的介绍所提供服务项目的餐券,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应认定为商业广告。 二、成都百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的餐券广告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的规定,出现“中华民国”字样,应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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