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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删去第九条。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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