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二、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