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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收养中心印章的通知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函[1996]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国收养中心机构等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字[1996]93号),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已正式组建,印章由民政部制发,自1996年6月24日起正式启用(印章式样附后)。请各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凭盖有“中心”印章的《来华收养通知书》、《同意送养通知书》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印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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