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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1996]交战办字第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战备办公室: 根据《国防交通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国防交通战备车辆的管理,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优先通行,特制定《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6月19日
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保证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防交通标志是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在执行战时、重大军事演习和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使用的专用标志。 国防交通标志由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作。 三、未规定所称国防交通战备车辆,是指下列机动车辆: (一)地(市)级以上交通战备部门的指挥车; (二)在编国防交通战备抢修、抢运专业保障车队的车辆; (三)在编国防交通、通信部门的战备通信车。 四、各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辖区国防交通战备机构和战备车队的车辆要严格控制数量,实行定编管理。地(市)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国防交通战备车队填写《国防交通标志申请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军区确定的定编数量,统一审批、核发。 铁、交、邮、航系统所需国防交通标志,由局级交通战备办公室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办理。 五、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国防交通标志: (一)战时运输、抢修、应急通信任务; (二)抢险救灾运输、抢修、应急通信任务; (三)重大军事演习、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任务。 六、国防交通战备车辆使用国防交通标志时可以: (一)途径渡口、桥梁或者遇道路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二)经军区、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统一调度指挥下,可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的限制。 七、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执行第五条规定的特殊任务不得使用国防交通标志; (二)使用国防交通标志时,应当将标志牌放置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内右下角; (三)使用国防交通标志的车辆应当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四)遇交通警察检查时,驾驶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检查; (五)严禁伪造、转借、挪用国防交通标志; (六)车辆更换时,必须到审批、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国防交通标志遗失,要及时向核发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八、省、地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国防交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销其国防交通标志的使用权。 九、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一、“国防交通”标志申请审批表 二、“国防交通”标志式样 三、“国防交通”标志使用说明 附件一:
国防交通标志申请审批表
┏━━━━┯━━━━━━━━━━━━━━┯━━━┯━━━━━━━━━━┓ ┃申请单位││电话│┃ ┠────┼──────────────┼───┼──────────┨ ┃车辆类型││车牌号│┃ ┠────┴──────────────┴───┴──────────┨ ┃申请理由:┃ ┃┃ ┃┃ ┠──────────────────────────────────┨ ┃市(地)交通战备部门审查意见(铁、交、邮、航系统局级单位):┃ ┃┃ ┃┃ ┃(盖章)┃ ┃年月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交警总队:┃ ┃核│┃ ┃│(盖章)┃ ┃发│年月日┃ ┃├────────────────────────────────┨ ┃单│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 ┃位│(盖章)┃ ┃│年月日┃ ┠─┴───┬────────────────────────────┨ ┃ 国防交通 │┃ ┃ 标志号码 │┃ ┠─────┼────────────────────────────┨ ┃备注│┃ ┃│┃ ┗━━━━━┷━━━━━━━━━━━━━━━━━━━━━━━━━━━━┛ 注:此表由各军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所属单位。 附件二:
国防交通标志样式
┏━━━━━━━━━━━━━━━━━━━━━━━━━━━━━━━━━━┓ ┃┃ ┃ 国防交通 ┃ ┃┃ ┠──────────────────────────────────┨ ┃车号:编号:┃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 ┃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注:1.“国防交通”标志用250G铜版纸印制,上部白底,“国防交通”四字为红色黑体字,下部为浅蓝色棱形浮雕地纹,衬托车号、编号、制发单位为黑体黑色字。 2.标牌尺寸:长250,宽160。 3.左下角设有一五角星防伪标志,在紫外线灯光下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 附件三:
“国防交通”标志使用说明
一、本标志仅限国防交通战备车辆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战时和平时抢险救灾运输、抢修、应急通信任务;重大军事演练、军事行动的交通战备保障任务。 二、国防交通战备车辆,系地(市)级以上交通战备部门的指挥车、通信车及其他在编国防交通战备抢修、抢运专业保障车队的车辆。 三、持本证的车辆在执行第一条规定任务时,途径渡口、桥梁或道路交通阻碍时,可优先通行;经军区、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统一调度指挥下,可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的限制。 四、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号牌必须与本证标明的车号相同,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章。车辆更换时,必须到审批、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执行任务时,将本车证放置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的显著位置。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遇到执勤交通警察查验证件时,应主动出示车证和有关证件。 六、持本证车辆,必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严禁转借、挪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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