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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为便于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社会经营单位发展业务,促进规模经营,方便用户使用,对经邮电部批准,已获准从事跨省联网无线电寻呼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电子信箱业务的社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经营单位)按本办法核配一专用号码。 二、根据全国各地电话网号码使用情况,确定核配给社会经营单位使用的专用号码为“95×××”五位号,其中“×××”表示“0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部门应将邮电部指定的专用号码“95×××”留出,不得占用,已经使用的应予调整。 三、对各社会经营单位专用号码的具体核配管理工作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负责,并将有关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抄送邮电部科技司和电信总局;由电信总局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局在接到电信总局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应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以保证社会经营单位按时启用专用号码。 四、社会经营单位要求使用专用号码的,应事先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跨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量不少于5个,联网的城市数目应在10个以上; 2.用户数量不少于2万户;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每月信息查询业务量不少于100万分钟; 3.能严格遵守通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定; 4.经营行为规范、业务宣传真实准确; 5.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并能保证信息安全。 在经营单位具备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经电信政务司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核配专用号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使用专用号码。经营单位不得出租、转让已获准使用的专用号码,若违反使用规定,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将收回所核配的专用号码。 五、社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专用号码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从电信总局通知相关单位启用核定的专用号码之日起,比照《市内电话业务规程》中有关占用市话网编号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市话号码容量向启用专用号码的当地邮电部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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